索引号: 002489401/2018-259507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文号: 杭政办函〔2018〕102号 成文日期: 2018-09-05
发布单位: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: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/城乡建设(含住房),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/环境监测、保护与治理
有效性: 有效 统一编号: ZJAC01-2018-0036
关于对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的政策解读
时间:2018-09-05 09:56 来源: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:

一、制定背景和制定目的

按照产业兴旺、生态宜居、乡风文明、治理有效、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,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要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,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,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,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。这充分肯定了近些年我省在乡村地区治理中的有益探索,也对乡村地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,提出了更高远、更明确的要求。

目前,我市乡村规划管理中仍存在乡村地区发展整体性研究不足、村庄发展定位和目标不明确、村庄规划编制质量不高、村庄规划实施缺乏持续有效引导和管控、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不足、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等方面问题和短板。为了补足短板、创新做法,在全国、全省乡村地区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,实现城乡统筹融合发展,加快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区,迫切需要强化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,全面系统地提升我市乡村规划管理水平。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省、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,我市结合杭州实际制定了本《指导意见》。

二、制定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

2.《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》

3.《浙江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》

4.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

5.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》(市委〔2018〕8号)

三、主要内容与管理措施

1.适用范围:杭州市

2.主要内容

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由总体要求、主要任务和工作保障等三部分组成。

第一部分,总体要求中明确了《指导意见》的指导思想、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。

第二部分,主要任务:

(一)明确实现镇(乡)域村庄布点规划全覆盖

《指导意见》中率先提出要建立镇(乡)域村庄布点规划、村庄规划、村庄设计、农房设计四个层次的乡村规划设计体系。要遵循乡村发展规律,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、县(市)域总体规划,以及全市性专项规划,针对当地乡村发展实际,以镇(乡)域行政区为规划范围编制镇(乡)域村庄布点规划,实现镇(乡)全域村庄布点规划全覆盖。

 (二) 明确全面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

《指导意见》强调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法定规划,要发挥好村庄规划对乡村地区发展的统筹引领、刚性管控作用。《指导意见》要求区、县(市)政府对辖区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,并于2018年底前制定村庄规划全域覆盖、全面提质的工作方案。形成一张村民看得懂、项目能落地、实施有保障的村庄发展蓝图。

(三)提出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设计

《指导意见》强调了村庄设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,村庄设计是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、村庄景区化、特色村落打造的重要规划依据。提出要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设计,提升村庄设计质量。强调试点先行,有序推进,不断提升村庄设计质量,发挥村庄设计在村庄人居环境提升、塑造特色乡村风貌中的重要作用。

(四)建立农房设计图集更新机制

《指导意见》细化落实了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,提出市建委、市规划局应指导下级建设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“杭派民居”建设总体要求,制定当地的农房设计图集。规定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农房设计建设管理实际,及时更新、完善、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,并免费提供设计修改等图集落地所需的相关服务,为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房建设做好保障。通过开展“最美民居”评选等活动,引导村民及社会各界更积极地参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。

(五)明确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
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要依法规定完善和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管理,保障乡村规划科学落地。在乡、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、乡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设施、农村住房等建设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在乡、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,城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。

(六)提出实施驻镇乡村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员制度

《指导意见》鼓励区、县(市)政府要选择知名的城乡规划设计(研究)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为辖区乡村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持。提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驻镇规划师、乡村规划员、乡村规划联络员制度,结合“百千万”活动常态化要求,在部分区、县(市)选择若干乡镇进行驻镇乡村规划师、乡村规划员试点。依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建立乡村规划联络员。同时,还提出鼓励大专院校加大与区、县(市)政府合作,参与乡村规划设计实践和乡村振兴跟踪研究。通过上述制度和措施,为乡村规划科学编制和实施,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提供人力保障。

(七)明确加强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力度

《指导意见》规定,市、县(市)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房、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、开工建设、监督巡查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,切实履行好相应的管理、审批监管职责。

(八)明确加强乡村规划档案管理
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要对乡村规划成果及编制档案、乡村建筑设计方案及相关审批信息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文件进行建档管理,并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和规划档案馆。

第三部分,《指导意见》从加强组织领导、落实经费保障、加强督查考核和加强教育培训等几方面提出了工作保障要求。在组织领导方面,提出成立杭州市乡村规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,强调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加强乡村规划管理的主体责任,积极创新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。在经费保障方面,明确各级财政要保障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,更好地发挥乡村规划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引领作用。在加强督查考核方面,率先提出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,将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效、管理制度执行成效、经费保障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违法建设查处等作为考核区、县(市)、乡镇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。在加强教育培训方面,提出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宣传和对村民教育引导。明确要求市、县(市)城乡规划、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面向政府和部门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、乡村规划联络员、农村建筑工匠等的培训学习活动。

四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

解读机关:杭州市规划局

解读人:黄洁琼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联系方式:88368304